重庆涪陵林业局现贪腐窝案 局长副局长集体贪腐获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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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站长 日期:2019/6/16 11:57:32 人气:1449 标签:行业动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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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意园林网5月13日消息:上至局长、副局长,下至科长、会计,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6名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,共谋通过虚列广告费、虚列劳务费套取“天然林资源保护项目”专项资金69万余元,存入“单位小金库”,分赃“辛苦费”,中饱私囊,集体贪腐。其中,计划财务科长还利用职务之便,通过重复报销、擅自借款和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套取退耕还林专项资金7万余元、“天然林资源保护项目”专项资金10万和财政资金13万,并挪用公款10万,受贿10万余元。 近日,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涪陵区林业局贪腐窝案作出一审宣判。被告人胡中平,涪陵区林业局计划财务科原科长、森林资源管理科原科长,犯贪污罪、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,数罪并罚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,没收个人财产29000元。被告人彭红卫,涪陵区林业局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科原科长、计划财务科原科长,犯贪污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。被告人李忠明,涪陵区林业局原副局长,犯贪污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。被告人任发意,涪陵区林业局原局长,犯贪污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。被告人况华,涪陵区林业局计划财务科原会计,犯贪污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。被告人黄征宇,涪陵区林业局原副局长,犯贪污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没收个人财产4000元。没收和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,均上缴国库。责令被告人胡中平将犯挪用公款罪所得赃款10万元退还被害单位涪陵区林业局。 法院审理查明,2004年至2007年,胡中平、彭红卫、李忠明、况华共谋利用职务之便,采取虚列广告费的方式,通过广告公司套取涪陵区林业局“天然林资源保护项目”专项资金8.9905万元(该广告公司法人高翔私人拿出95元,补足9万元交由胡中平保管)。事后,彭红卫从中分得3万元,胡中平、李忠明、况华从中各分得2万元。2004年至2005年,胡中平、彭红卫、任发意、黄征宇、李忠明、况华共谋利用职务之便,采取虚列劳务费的手段,通过乡林业站套取涪陵区林业局“天然林资源保护项目”专项资金60.266万元。2005年下半年,在胡中平的提议下,经任发意同意,6人各分得2万元。 2004年12月,胡中平利用职务之便,伙同种苗公司经理,采取重复报销的方式套取退耕还林专项资金7.4718万元,分得3万元。2011年3月至4月,被告人胡中平利用职务之便,与广告公司签订植树节宣传活动的虚假合同,套取国家资金12.9965万元。胡中平将其中10万元存入单位小金库,单位开支9万元后,余下1万元被胡中平侵吞。 2013年2月21日,胡中平在担任涪陵区林业局计划财务科科长期间,利用职务之便,擅自从涪陵区林业局“天然林资源保护项目”专项资金中借款10万元,并开具借条,用于归还个人借款。后胡中平代表单位领取项目奖金10万元,并制表分发职工。为“消除”之前的10万元借款,胡中平将该项目奖金发放名册置换了之前10万元的借条。而单位出纳周红梅将该项目奖金发放名册只做了单位的支出账,未做收入账。 2012年3月,胡中平擅自从单位账户上借出公款10万元用于借给其表妹购房。2013年2月21日,胡中平又擅自从该局退耕还林账户上借出公款10万元归还了上述借款,且至今未归还。2012年底,胡中平伙同他人,采取签订虚假采购合同,制作森林防火指挥地图的方式,套取财政资金53.6万元存入单位小金库。2013年3月,胡中平擅自从中挪用17.216万元。 2002年至2013年,胡中平利用负责划款、木材采伐计划分配的职务之便,为他人谋取利益,多次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杨才富、何平等人贿赂款10.6万元。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胡中平、彭红卫、任发意、黄征宇、李忠明、况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国家资金,其中胡中平参与金额人民币39万余元,彭红卫参与金额20万余元任发意参与金额12万元黄征宇参与金额12万元李忠明参与金额20万元况华参与金额2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;胡中平在担任涪陵区林业局计划财务科科长期间,利用职务之便,挪用公款27.216万元,归个人使用,超过三个月未归还,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;胡中平在担任涪陵区林业局计划财务科科长、森林资源管理科科长期间,利用职务之便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10.6万元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。综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,依法作出如上判决。 |